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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实施进入倒计时
 [打印]添加时间:2022-11-3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32
   国四标准实施推动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迈向新阶段。一是提升排放控制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和颗粒捕集器(DPF)等先进排放控制技术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的应用大幅度提升,促进柴油机及相关零部件行业进一步发展。二是提升环境监管效果。通过远程监控排放控制系统运行状况,保证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正常发挥作用,防止污染控制装置失效或遭到破坏。三是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排放控制水平与技术要求与欧、美现阶段标准相当,实现国际接轨,同时在整机实际排放测试等方面更加先进。四是提升空气环境质量贡献。NOx、HC和PM排放限值均有所提升,据测算,到2025年将减排NOx 37.5万吨、PM 3.2万吨,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2.5%和19.3%。
 
  依法依规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和经销商作为排放标准实施责任主体,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做好标准切换。2022年12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国四标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560 kW以下(含560 kW)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柴油机。企业应在标准实施前尽快完成国三库存清理和国四产线切换,防止国三机械以二手机械继续销售流入市场。二是做好信息公开。在机械出厂或入境前公开机型排放检验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上传机械单机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机械达到国四排放标准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起重机械、叉车等特种设备在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时,也应符合国四标准。
 
  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达标产品和变相冒充二手机械销售不达标产品的行为,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